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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名称 : 双剑股份(833468):权益变动报告书(杨建明)
  • 产品特点 :

      本人保证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产品描述

双剑股份(833468):权益变动报告书(杨建明):

  本人保证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通过竞价交易 □通过做市交易 □通过大宗交易 √通过特定事项协议转让 □取得挂牌公司发行的新股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投资关系、协议方式 □其他

  2024年6月30日,公司股东杨建明、程开权、阳光 明、郑家斌与广东省广业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装备集团”)签订了《杨建明/程开权/阳光明/郑 家斌和广东省广业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双剑 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转让协议》,约定待杨建明 股份限售期满并解除限售后通过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的方 式减持公司股份10,513,500股,约定程开权、阳光明、 郑家斌通过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的方式分别减持公司股份 23,873,999股、7,130,161股、2,404,838股。转让完成 后,杨建明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1,540,500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29.8679%;程开权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056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00%;阳光明直接持有公司股 份32242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532%;郑家斌直接 持有公司股份 7,214,51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8319%。 2024年6月30日,公司股东杨建明与装备集团签订 了《杨建明与广东省广业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湖 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 简称“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杨建明将其持有

  10,513,500股股份(占双剑股份股份总数的 9.9560%) 的表决权独家且不可撤销地委托给装备集团行使,委托 期限至杨建明10,513,500股股份转让完成变更登记或者 双方都同意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为止。

  杨建明先生本次减持股份及表决权委托系为促使装备集团获得公司控制权,装备集团因看好公司的长期发展而增持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更完成后,装备集团将成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控制股权的人,装备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广东省人民政府将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024年6月30日,公司股东杨建明、程开权、阳光明、郑家斌与广东省广业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备集团”)签订了《杨建明/程开权/阳光明/郑家斌和广东省广业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转让协议》,约定待杨建明股份限售期满并解除限售后通过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0,513,500股,约定程开权、阳光明、郑家斌通过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的方式分别减持公司股份 23,873,999股、7,130,161股、2,404,838股。转让完成后,杨建明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31,540,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8679%;程开权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056,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00%;阳光明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3,224,2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532%;郑家斌直接持有公司股份7,214,5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319%。

  同日,股东杨建明与装备集团签订了《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杨建明将持有的 10,513,500股股份(占双剑股份股份总数的 9.9560%)的表决权独家且不可撤销地委托给装备集团行使,委托期限自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以下条件之一达成时终止:

  2)装备集团根据《杨建明/程开权/阳光明/郑家斌和广东省广业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转让协议》之约定受让杨建明持有的双剑股份9.9560%股份并完成相应的变更登记之日止。

  (一)权益变更前后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动,控制股权的人发生变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

  收购人具备收购主体资格、诚信情况良 好、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损害公司及股东合 法权益的情形,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本次收购完成后, 收购人将利用公众公司迅速覆盖相关市场 领域,有利于夯实收购人高端装备产业基 础,丰富收购人产品结构,提升收购人在相 关产品方面的市场竞争力;收购人将推动双 剑股份加快速度进行发展,并充分的发挥协同效应,提 高双剑股份的整体盈利能力,进而提升双剑 股份的价值和股东回报。

  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不是真的存在 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 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本报告书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次权益变更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以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杨建明/程开权/阳光明/郑家斌和广东省广业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转让协议》;

  (三)《杨建明与广东省广业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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