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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20日,上海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世界机场海关关于上海鼓风机厂启东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分决议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19]0461号)。
当事人托付上海弘跃世界货运署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以一般交易方法向海关申报进口货品一票,报关单号为375,申报货品共2项,其间榜首项申报品名为片簧,申报产品编号为7320109000(相对应的关税税率为8%),申报总价为CIF12501.41欧元。经海关查验并归类确定,上述进口货品实践产品编号应为7318220001(相对应的关税税率为8%,反倾销税税率为26%),与申报不符。
经海关核定,上述货品的完税价格为人民币100034元,应纳税款为人民币55458.85元,当事人漏缴税款人民币30170.25元。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品报关单证、海关货品查验记载单、海关进出口货品产品归类确定书、海关处理违背海关监管规则案子货品、物品税款核定证明、海关查询笔录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则,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分决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行政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行政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之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行政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