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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疫情政策放开,社会生产经营全面恢复,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挑战远超以往,动火作业、重大隐患、有限

产品描述

扬州通报十起违法案例!:

  随着疫情政策放开,社会生产经营全面恢复,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挑战远超以往,动火作业、重大隐患、有限空间、生命通道、主要负责人履职等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管控的重要性更为突出,现选取10起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件进行曝光,以案释法,希望全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吸取他人教训,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动排查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2023年2月16日,扬州市应急管理局、扬州市消防救援支队联合邗江区应急管理局对某乐器有限公司进行“生命通道”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一楼仓库储存油漆、稀释剂,二楼有员工住宿,三楼是包装车间,是典型的“三合一”场所;两处喷漆房(喷涂车间、调漆间)未规范设置防爆电气设备设施,属于重大隐患。

  经立案调查,证实该企业存在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储存危险物品的仓库与员工宿舍(2人住宿)在同一座建筑物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处喷漆房未规范设置防爆电气设备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给予某乐器有限公司人民币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按照《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1.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8日,扬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省工业公司风险报告系统开展网上巡查,发现扬州某光学有限公司自2022年第三季度推行较大风险“码上安全”以来,未有扫码自查记录。为进一步核实该企业对较大以上风险隐患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结合一季度“生命通道”专项执法检查和上半年中小型工业公司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整治提升工作有关要求,2023年2月20日,扬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光学公司做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配电房未设置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碎粒车间疏散通道未保持畅通的安全隐患。

  根据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可以认定该公司配电房未设置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碎粒车间疏散通道未保持畅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决定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3000元,对负有主要责任人员给予人民币6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日,扬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某文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安全生产隐患:未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对有限空间(1楼仓库地下消防水池(人孔进出))进行辨识并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根据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其他相关书证证实:该企业主要是做文具生产,1楼仓库存在地下消防水池且有人孔可以进出。根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相关条款规定,结合调查的最终结果,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应认定为重大隐患,企业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对该公司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9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3日,扬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某电气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情况过程中,发现该公司1名电工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证即上岗作业;未为1名电工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绝缘手套;未在喷涂车间1处电箱上设置“当心触电”安全警示标志;喷涂车间设置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探头积灰且未定期检测;油漆库未设置“当心火灾、禁止烟火、必须戴防护眼镜、必须戴防护手套”等安全警示标志,油漆库内存放的油漆、固化剂未采取防流散措施,油漆库未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未设置温湿度计并定期记录、未设置洗眼装置;激光切割车间出口未设置明显标志。

  经立案调查,确认上述违法事实,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2.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4日,扬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扬州市某电缆厂开展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食堂的1个出口用铅丝锁闭、2楼仓库的1个出口用板和杂物封堵、厂区环形安全地疏散通道被栅栏封堵。

  经立案调查,结合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该企业存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的规定,决定给予其处人民币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1日,扬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扬州市某包装用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配电箱存在一闸多机现象,箱门与箱体未进行静电跨接,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企业在2023年5月11日前整改完成,2023年5月16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整改复查,复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箱门与箱体未进行静电跨接的问题进行整改,执法人员当场填写了《现场检查记录》,立即下达了《责令整改指令书》经初步调查发现,并于2023年5月16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立案调查,结合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该企业存在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赵某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的规定,决定给予赵某处人民币2.2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7日,宝应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扬州市某车身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举报核查。经查:1、该公司喷漆室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2、该公司未依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

  经立案调查,确认上述违法事实成立。喷漆室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给予扬州市某车身有限公司人民币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未依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给予扬州市某车身有限公司人民币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决定合并处罚,对扬州市某车身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9日,宝应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扬州某设备有限公司进行计划检查。经查发现:1、焊接特种作业人员王某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2、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3、油漆仓库存放醇酸树脂涂料、涂料用稀释剂、丙烯酸酯类树脂涂料,未采取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安全措施。

  经立案调查,确认以上违法事实成立。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2.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3.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8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对江苏某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1处有限空间(空气进化设施)、2处配电箱、1处空压机储罐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配电箱箱门与箱体未进行静电跨接);包装车间2处出口均未设置安全出口标志。

  经调查确认上述违法事实,该公司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的规定,决定对其处以人民币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未对一般事故隐患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的规定,决定对其处以人民币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安全出口未设置明显标志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的规定,,决定对其处以人民币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决定合并处罚,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2.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26日,扬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扬州某光学有限公司开展举报核查,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如实记录2名作业人员(蒋某和郭某)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经立案调查,证实该企业存在上述违法事实。该公司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的规定,决定对其处以人民币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的规定,决定对其处以人民币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决定合并处罚,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2.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责任人员作出处人民币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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