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我市深入开展电瓶车安全风险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严查重处涉及电瓶车非法改装等违法案件,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强化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2024年6月17日,盱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盱眙赵伦车行进行专项检查时,现场发现3辆电瓶车与其合格证上外形简图不一致(去除电瓶车脚踏装置,加装尾箱,延长坐垫长度),当事人所销售的上述涉案电瓶车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上述型号的电瓶车提供有《电瓶车产品合格证》,但实际外形与产品合格证参数显示的电瓶车外形简图不一致。
当事人销售改装电瓶车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盱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3日,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涟水县建中电瓶车经营部做监督检查,发现在售的1辆型号为TDT616Z的电瓶车、4辆型号为TDT937Z的电瓶车的电池组盒和电池组盒安装的地方匹配不合理,有改变电池容量或电压的空间,实际能安装5块12V的蓄电池,与产品合格证标注标称电压48V不一致,不符合GB17761-2018《电瓶车安全技术规范》第6.3.4.3条“蓄电池防篡改 a)蓄电池固定在电池组盒内,蓄电池与电池组盒合理匹配,电池组合与电池组合安装的地方合理匹配,防止改变电容量或电压”的规定。经查,2024年4月,当事人以1200元/辆的价格购进型号为TDT616Z的电瓶车1辆和型号为TDT937Z的电瓶车4辆,销售价格为1400元/辆;截至案发日,当事人涉案车辆尚未销售。案件货值金额为7000元。
当事人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瓶车行为,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产品型号为TDT616Z的电瓶车1辆、产品型号为TDT937Z的电瓶车4辆,并处以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2日,淮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电动车专项检查时发现淮阴区晶豪电动车行销售的电瓶车与对应车辆产品合格证登载图文信息不符,存在非法改变电瓶车外形结构的行为。当事人为便于销售,为型号TDT041Z的二辆电瓶车加装靠背和后尾架座垫,为型号为TDT042Z的四辆电瓶车加装了后尾箱和后尾箱连接杆上的座垫。
当事人自行改变电瓶车外形结构,违反了《江苏省电瓶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淮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江苏省电瓶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以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