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中,噪声污染时有发生。8月1日,《合肥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该《条例》涉及社会生活、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工业四类噪声的污染防治,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明确,在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内进行装修作业时,未遵守相关规定和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的,最高可处以1000元罚款。
《条例》对涉及社会生活、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工业四类噪声的污染防治进行了详细规范。
其中,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全天,工作日的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不得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内,使用电钻、电锯、电刨、冲击钻等产生噪声污染的工具进行室内装修作业。
此外,在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中明确规定,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开展娱乐、聚会、体育锻炼等活动的,应当加强自律,遵守公共场所相关规定,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违反以上两条规定的,将由公安机关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三条明确说,住宅区内的共用设施设备应当合理设置,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有关标准要求。
设置在住宅楼内的电梯、供水、供热、供电、空调、通风、消防、排水、排污等共用设备,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有关标准要求,有关专业运营单位应当做好维护管理,防止噪声污染。
建设单位在居民住宅区建设地下车库、有关设备间时应当采取隔声、防振等措施,避免对相邻居民造成影响。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噪声扰民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和其他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劝阻、调解行为人噪声扰民行为;劝阻、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处理。
此外,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鼓励、引导居民住宅区组织宁静小区建设。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建设,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等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作用。
加强城乡社区工作者培训,增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宣传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调解处理噪声纠纷的能力。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六条中规定在住宅楼、商住楼内,不得进行金属加工、木材加工、石材加工等产生噪声污染的经营活动。
此外,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装卸、运输货物的,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车辆防盗报警装置以鸣响方式报警后,车辆使用人应当及时处理,避免长时间鸣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在日常生活中,也应注意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例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娱乐活动的,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宠物发出的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本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
城市生活中,噪声污染时有发生。8月1日,《合肥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该《条例》涉及社会生活、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工业四类噪声的污染防治,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明确,在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内进行装修作业时,未遵守相关规定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的,最高可处以1000元罚款。
《条例》对涉及社会生活、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工业四类噪声的污染防治进行了详细规范。
其中,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全天,工作日的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不得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内,使用电钻、电锯、电刨、冲击钻等产生噪声污染的工具进行室内装修作业。
此外,在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中明确规定,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开展娱乐、聚会、体育锻炼等活动的,应当加强自律,遵守公共场所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违反以上两条规定的,将由公安机关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三条明确表示,住宅区内的共用设施设备应当合理设置,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规定要求。
设置在住宅楼内的电梯、供水、供热、供电、空调、通风、消防、排水、排污等共用设备,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有关专业运营单位理应当做好维护管理,防止噪声污染。
建设单位在居民住宅区建设地下车库、有关设备间时应当采取隔声、防振等措施,避免对相邻居民造成影响。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噪声扰民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和其他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劝阻、调解行为人噪声扰民行为;劝阻、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处理。
此外,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鼓励、引导社区居民住宅区组织宁静小区建设。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建设,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等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作用。
加强城乡社区工作者培训,增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宣传噪声污染防治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调解处理噪声纠纷的能力。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六条中规定在住宅楼、商住楼内,不得进行金属加工、木材加工、石材加工等产生噪声污染的经营活动。
此外,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装卸、运输货物的,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车辆防盗报警装置以鸣响方式报警后,车辆使用人应当立即处理,避免长时间鸣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在日常生活中,也应注意避开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例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进行其他家庭娱乐活动的,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避免宠物发出的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本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