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顾元森) 4月17日,江苏省委政法委会同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24年度全省政法机关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通报全省政法机关服务营商环境工作情况,集中展示护企安商的生动实践,彰显政法机关的责任担当。省政法单位有关部门负责出席发布会并答记者问。
据悉,去年以来,江苏政法机关充分的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相继推出政法机关优化营商环境40条举措、法律服务民营经济10项举措和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服务金融强省建设等一系列具体措施,平等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持续加大对破坏经济领域犯罪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常态化联系非公有制企业等工作机制,逐步提升工作效能;开展涉企执法司法明显问题专项治理,推行“综合查一次”等涉企行政检查改革,进一步规范执法司法;积极搭建“警联护企优商服务平台”,深化推进“检察护企”项目,开展企业破产信息核查和企业信用修复“一件事改革”,加快涉外法律服务高质量发展先导区建设,持续提升企业和企业家的法治获得感。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合同纠纷、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监管、破产重整、公证调解等多个领域,聚焦企业从设立、发展到退出的全生命周期、全链条需求,推动经营主体查漏补缺、规范经营、激发活力,全方位、多角度提供执法司法保障。注重从个案实践中提炼共性规则,为同类型案件办理提供示范和指引,实现“办理一案、规范一片”的非消极作用,实现办案与社会治理双重效果,推动形成优化营商环境的长效机制。
在问答环节,媒体记者就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化解涉企行政争议、推进企业破产重整、做深做实便民利企法律服务等社会和企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提问。省政法单位有关部门负责表示,下一步,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实打实地帮企业解决困难,探索更多满足经营主体需求、更好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务实举措,为推进江苏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扛好经济大省挑大梁责任作出积极贡献。
案件概况:2020年4月,某出版社与某发展公司签订图书购销合同,约定由某发展公司向某出版社购买图书。后某出版社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发展公司支付货款697625.76元及违约金,某图书公司、某文化传播公司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欠款无异议。争议焦点为,某出版社主张某图书公司、某文化传播公司与某发展公司登记地址、营业范围一致,财务及人员混同,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三被告公司虽然营业地址相同、法定代表人相同、股东存在交叉、代为付款等情况,但不能以此否定公司独立人格,故对该诉求未予支持。后某出版社申请再审,再审法院认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滥用行为,不仅包括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混同,也包括对关联公司的过度支配与控制等情形。本案中,某出版社已提交证据证明三公司营业地址相同、法定代表人相同、公司股东交叉以及存在随意调配三公司账户资金、随意开具发票的高度可能性等情形,三被告公司应承担对其各公司建有独立财务制度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参照适用新公司法精神,改判某图书公司、某文化传播公司对某发展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系2023年公司法修订实施后,参照适用关联公司横向人格否认制度精神解决当事人纠纷的新类型案件。再审法院结合当事人举证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对处理此类案件,具有较强的指引作用,有效阻止债务人通过关联公司恶意转移资产、逃废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营商环境。
案件概况:2016年底,夏某某通过其控制的公司以24.5亿元收购上市公司甲公司22.18%流通股及22.82%限售股,成为甲公司实际控制人。2017年下半年,因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股票质押融资需要追加资金,夏某某未经甲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同意,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间,多次以甲公司名义向他人借款供其实控公司使用,或以甲公司名义为其个人、实控公司向他人借款做担保,后因未按约定还款,致借款人对甲公司提起诉讼或仲裁,截至2022年3月,甲公司因承担借款归还责任或担保责任被法院执行造成损失共计3亿余元。2022年7月,检察机关以夏某某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认定,夏某某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同时责令夏某某向甲公司退赔损失。
案件概况:2023年,某行业主管部门部署开展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企业资质集中清理,撤回了涉及656家企业的768项不合格资质。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103家被撤回资质的企业陆续向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117件,主张资质撤回过程中其知情权、陈述申辩权未得到充分保障,请求省政府依法撤销。经审查,资质清理过程中部分邮寄的法律文书未有效送达,导致企业错过整改机会,不合格资质被主管部门撤回。省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开通涉企行政复议申请绿色通道,充分听取企业诉求,指导推动案涉行政机关针对送达程序不规范问题启动行政行为自我纠正,主动靠前化解矛盾纠纷。该批案件于2024年3月全部和解结案,103家企业全部撤回复议申请。
案例概况:某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少数拥有自主可控的吡啶碱、除草剂、拟除虫菊酯等成熟产业链的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2019年以来,该公司及其控制股权的人等关联企业陷入整体债务危机。某区法院对该公司控制股权的人等先行重整后,经债权人申请,当地市法院于2022年11月对该公司启动预重整,2024年9月裁定受理破产重整。期间,市法院加强指导,经市场公开招募引入与涉案公司绿色产业高质量发展模式高度耦合的某省地方国资作为产业投资人。在出资人权益调整上,注重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向中小股东无偿分配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比例达10转4.94,远超其他上市公司重整案。后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获高比例通过。2024年11月,法院经审查后裁定批准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12月6日,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标志该公司重获新生。
案件概况:2023年12月,某公安局接到某公司报警,称其公司旗下某品牌服饰在购物平台被多家商铺,擅自使用权利人的美术作品仿制同款服饰销售牟利,极度影响该公司品牌形象和产品营销售卖。后当地警方成立专案组全方面开展侦查,并加强与检察院、版权部门等沟通联动,抓获嫌疑犯23人,捣毁侵权成衣制作工厂、仓库、侵权图案印染等窝点4处,现场查获侵权成衣13000余件,涉案金额2800余万元。经查,2022年10月至2023年12月,刘某某、庞某某等人从某公司店铺购买爆款服饰,并下载正品店铺图片,利用某地服装市场完整的供应链进行版式、图案的仿制并制作成衣,再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开设多个店铺进行销售,严重侵害该公司的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案件概况:2024年6月,某租赁公司向某市公证处申请调解9例其与某有限公司的工程机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经审查,因某有限公司现金流紧张,其9份融资租赁合同均出现逾期未偿付现象,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6.3亿元,且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将造成某有限公司经营困难以及某租赁公司巨额资金没办法回收的局面。某市公证处根据双方争议和需求,运用“公证调解+公证法律意见(或赋强公证)+司法确认”公证调解工作法,推动双方于2024年6月达成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经某市公证处审查并出具公证法律意见书后,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后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并出具9份民事裁定书。
案件概况:陈某系甲公司新药发现部副主任,主要负责利用该公司高通量筛选技术平台做早期药物发现,掌握该公司药物高通量筛选质量控制标准。2020年9月,陈某为谋取私利,与乙公司孔某等合谋,以乙公司名义承接第三方公司药物委托开发项目,再由陈某利用甲公司相关便利条件开展药物筛选工作。2021年3月,陈某在乙公司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的药物委托开发合同中披露、使用了甲公司上述标准。后陈某私下安排甲公司员工范某等人利用公司实验平台做多轮生物实验,并擅自使用甲公司上述标准分析实验数据,形成实验报告。2021年12月,孔某根据陈某完成的最终实验报告向第三方公司交付第一阶段实验成果,陈某根据约定获得违法来得到的43万余元。案发后,经检察机关充分释法说理,陈某退出全部违法来得到的,孔某、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60万元,取得甲公司谅解。此外,检察机关主动走访甲公司并制发风险提示函,帮助甲公司完善商业机密内部管控机制,堵塞管理漏洞。2023年11月,检察机关以陈某、孔某涉嫌侵犯商业机密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陈某被以侵犯商业机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3.5万元,同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物筛选工作;孔某被单处罚金22万元。
案件概况:吴某某系某地农民,其承包的养殖鱼塘紧邻甲公司发电风机。2022年7月至2024年2月,吴某某为独揽甲公司发包的道路打桩及维修工程,采用堵塞施工必经道路的方式,先后阻碍四家中标建设公司进场施工,导致两家公司严重延误进场施工时间,另两家公司被迫弃标,后由吴某某挂靠的公司递补中标。两家弃标公司因弃标直接损失前期投入4.9万元,并被甲公司列入供应商“黑名单”,甲公司亦因次低价递补中标增加额外合同费用23万余元。2024年6月,检察机关以吴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吴某某被以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检察机关根据办案中发现的被迫弃标企业信誉受损问题,制发检察建议推动甲公司将相关企业从供应商“黑名单”中移除。
案件概况:王某某实际控制的丙公司、丁公司,未经甲公司、乙公司许可,通过“某商品助手”“某上货助手”等搬家软件抓取其海量商品数据并搬运至其他电子商务平台,供其他平台经营者开设“无货源店铺”,待消费者下单后,再通过搬家软件一键至甲公司和乙公司开设的电子商务平台“原商品”下单,由甲、乙平台经营者完成对消费的人的履约。后甲公司、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丙公司、丁公司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品数据系甲、乙两平台基于商家授权合法取得,属稀缺性数据资源,其他经营者不得随意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和使用。丙公司、丁公司没有经过授权,长期帮助软件用户利用技术方法爬取甲、乙两平台海量商品数据,完成其他电子商务平台订单等行为,增加了两平台的经营成本,导致两平台被其他电子商务平台实质性替代,构成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综合商品数据的商业经济价值、被诉侵犯权利的行为的性质、规模、维持的时间、各被告的主观恶意等因素,适用法定赔偿,经两审裁判,法院判令丙公司、丁公司、王某某赔偿甲公司、乙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